(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嵇国庆、陈进妹等与嵇国全、嵇秀英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国庆,陈进妹,姚莉,嵇国全,嵇秀英,嵇秀珍,左霞,陈超,戴霖,嵇昕杰,嵇国华,嵇秀兰,嵇秀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516号原告嵇国庆,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陈进妹,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姚莉,女,199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国全,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嵇秀英,女,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嵇秀珍,女,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左霞,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陈超,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嵇秀珍(系陈超之母)。被告戴霖,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嵇国全(系戴霖之夫)。被告嵇昕杰,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嵇国全(系嵇昕杰之父)。被告嵇国华,男,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嵇秀兰,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嵇秀萍,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嵇国庆、陈进妹、姚莉与被告嵇国全、嵇秀英、嵇秀珍、左霞、陈超、戴霖、嵇昕杰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嵇国华、嵇秀兰、嵇秀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王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国庆、陈进妹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承鹏、原告姚莉的委托代理人韩承鹏,被告嵇国全暨被告戴霖、嵇昕杰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嵇秀英、被告嵇秀珍暨被告陈超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左霞、嵇国华、嵇秀兰、嵇秀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嵇国庆、陈进妹、姚莉诉称,上海市沙虹路XXX弄XXX号房屋系公房,原承租人嵇德宏于2011年9月报死亡。2014年1月被告嵇国全作为代表签订了拆迁协议,并领取了该户全部拆迁补偿款。该户安置时,经核定11人为托底保障对象,每人获得191,400元补偿款及各项奖励费,原告全家选择了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扣除房款后,原告还应享有拆迁补偿款162,899元。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拆迁补偿未果,现起诉要求嵇国全、嵇秀英、嵇秀珍、左霞、陈超、戴霖、嵇昕杰共同向三原告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款162,899元。审理中,原告嵇国庆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作为嵇德宏的法定继承人分得拆迁补偿安置款27,340元。被告嵇国全、戴霖、嵇昕杰辩称,被告方及动迁公司领导与原告一起进行协商,原告对分得一套房屋表示同意,但随后原告接了电话后,就不同意此方案,最后未协商一致。当初原告也表示过仅需分得一套房屋,现原告已分得一套房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嵇秀英、左霞辩称,原告对于分得一套房屋表示同意,被告嵇秀英分得一套房屋,仍向动迁公司支付了部分补差款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嵇秀珍、陈超辩称,原告对于分得一套房屋表示同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嵇国华辩称,原告并未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嵇国庆和陈进妹是再婚夫妻,姚莉作为嵇国庆的养女,是无权获得房屋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嵇秀兰、嵇秀萍辩称,陈进妹、姚莉是引进安置人员,同意其分得拆迁利益。当时原告表示只要分得一套房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嵇德宏与施爱珠系夫妻关系,生育嵇国华、嵇国庆、嵇国全、嵇秀珍、嵇秀英、嵇秀兰、嵇秀萍;嵇国庆与陈进妹系再婚夫妻,两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姚莉系陈进妹的养女;嵇秀英与左霞系母女关系;嵇秀珍与陈超系母子关系;嵇国全与戴霖系夫妻关系,嵇昕杰系戴霖与嵇国全之子。施爱珠、嵇德宏分别于1999年10月、2011年9月报死亡,两人均未留有遗嘱。上海市沙虹路XXX弄XXX号房屋系公房,承租人原为嵇德宏,嵇德宏去世后,2013年8月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指定嵇国全为承租人,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二楼。2010年9月,该房所在地块列入拆迁范围,内有两本户口簿,其中一本有户籍人口6人,分别为嵇德宏、嵇国庆、嵇秀英、左霞、嵇秀珍、陈超,另一本有户籍人口3人,分别为与被告嵇国全、戴霖、嵇昕杰。嵇国庆、陈进妹、姚莉居住在被拆房屋旁搭建的房屋内,嵇国全、戴霖、嵇昕杰居住在被拆房屋内,2007年左右起,嵇秀英因照顾嵇德宏在被拆房屋内居住。2014年1月6日,甲方拆迁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与乙方被拆迁人嵇国全签订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根据拆迁协议,被拆房屋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26.80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41.28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41.30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1,299,614.80元,包括评估价格781,396元、套型面积补贴283,800元、价格补贴234,418.80元;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515385.20元[7,500元×(11人×22平方米/人-1,299,614.80元÷7,500元)];选择动迁配套商品房安置补贴61,950元、无未认定被拆除房屋建面并未享受照顾认定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户补贴40,000元、搬场费补贴500元、居住困难户补贴290,400元(1,200元/平方米×11人×22平方米)、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奖41,300元、签约奖8万元、按期搬迁奖2万元;乙方购买异地配套商品房5套,分别为上海市鹤沙路588弄6幢西单元4号602室(面积67.34平方米,单价9,715元/平方米,房屋总价654,208.10元,由嵇国庆、陈进妹购买)、上海市浦航路XXX弄XXX号XXX室(面积74.89平方米,房屋总价546,322.55元,由嵇国全、戴霖购买)、上海市凤阁路XXX弄XXX号XXX室(面积69.92平方米,单价9,695元/平方米,房屋总价677,874.40元,由嵇国全、戴霖、嵇昕杰购买)、上海市凤阁路XXX弄XXX号XXX室(面积70.65平方米,单价9,715元/平方米,房屋总价686,364.75元,由嵇秀英购买)、上海市凤阁路XXX弄XXX号XXX室(面积70.65平方米,单价9,435元/平方米,房屋总价666,582.75元,由嵇秀珍购买);由乙方负责安置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与同住人。根据《虹镇老街XXX号地块居民动迁补偿安置补充费用发放表》,该户还发放整体搬迁奖4万元、选择异地配套商品房安置自行过渡补贴1万元、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2,370元、其他640,688元,乙方实际支付甲方189,144.55元,该款由嵇秀英支付14万元,嵇秀珍支付49,144.55元。根据《瑞虹9号地块动迁户房产、户籍基本情况》,该户的住困难户增加安置人为嵇德宏、嵇国庆、陈进妹、姚莉、嵇国全、嵇秀英、嵇秀珍、左霞、陈超、戴霖、嵇昕杰。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嵇秀英、左霞、嵇秀珍、陈超称,根据其两户得到的两套房屋以及其两户向动迁公司的支付了189,144.55元来计算,其两户实际获得的拆迁利益未超过其应得的拆迁利益,至于其两户之间结算,由其自行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资料,被告提供的拆迁许可证、扩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公有房屋承租人户籍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认动迁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租用公房凭证,本院依法调取的被拆房屋动迁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拆迁协议的约定,嵇德宏、嵇国庆、陈进妹、姚莉、嵇国全、嵇秀英、嵇秀珍、左霞、陈超、戴霖、嵇昕杰11人均被征收实施单位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嵇德宏、嵇国庆、陈进妹、姚莉、嵇国全、嵇秀英、嵇秀珍、左霞、陈超、戴霖、嵇昕杰均为被征收房屋的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均为本次拆迁的安置对象。本院根据房屋的性质、来源、当事人实际生活状况及本次拆迁中拆迁公司给予该户的配套商品房的优惠价格等情况,酌情确定各安置对象应得的拆迁利益。嵇德宏可得的拆迁利益为218,320元,三原告实际所得房屋的价值未达到其三人应得的拆迁利益,其三人仍可得拆迁补偿安置款155,633.90元。因嵇德宏在被拆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去世,故本院确定嵇德宏的拆迁补偿份额,至于其遗产的继承事宜可另案解决。嵇秀英、左霞、嵇秀珍、陈超该两户实际获得的拆迁利益未超过其应得的拆迁利益,而嵇国全、戴霖、嵇昕杰三人实际获得的拆迁利益已超过其应得的拆迁利益,故嵇国全、戴霖、嵇昕杰应承担对三原告所得拆迁补偿安置款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嵇德宏分得拆迁补偿款218,320元;二、被告嵇国全、戴霖、嵇昕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嵇国庆、陈进妹、姚莉拆迁补偿安置款155,633.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56.19元,减半收取1,778.10元,由原告嵇国庆、陈进妹、姚莉共同负担71.76元,被告嵇国全、戴霖、嵇昕杰共同负担1706.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赖弈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