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惠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范金星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年惠行初字第67号原告范金星,男,30岁,汉族。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喜军。诉讼代理人赵杰,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诉讼代理人马国杰,律师。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钫。诉讼代理人张允,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本院在审理范金星诉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范金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金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琪代理审判员 郑 晖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