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严德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王兴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78号。负责人:雷大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德军。委托代理人:蒋辉,钟祥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迪。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严德军、被上诉人王兴贵、王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84.80元,减半收取892.4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苏华代理审判员李丹代理审判员张宙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胡飞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