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立管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立管字第82号原告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田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灿,男,汉族,系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李红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原告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审判员 王新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