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安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万年西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2116841-2。法定代表人:林文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印,该社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杨安云,男,生于1970年8月,汉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胡程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洪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