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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3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迎风坡村村民委员会与众鑫志禾(北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迎风坡村村民委员会,众鑫志禾(北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294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迎风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迎风坡村。法定代表人卢月,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旺,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众鑫志禾(北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A43。法定代表人卢俊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迎风坡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众鑫志禾(北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迎风坡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迎风坡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迎风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