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玉缙与耿必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缙,耿必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01065号原告:张玉缙,男,194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石国宝,和县司法局善厚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耿必余,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缙诉被告耿必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缙撤回对被告耿必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玉缙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