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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周某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杨某,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陈某某,女,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均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