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严瑾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326号罪犯严瑾(别名:严娜),女,28岁(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6月29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1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瑾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7)高刑终字第3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严瑾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12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2月8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6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2月2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7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6月1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8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对罪犯严瑾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严瑾在服刑改��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严瑾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严瑾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严瑾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严瑾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严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审 判 员 王 雪 枫代理审判员 黄 晓 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