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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岳国瑞与被告肖光义、贺封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国瑞,肖光义,贺封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岳国瑞,男。被告肖光义,男。被告贺封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国瑞与被告肖光义、贺封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国瑞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国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国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岳国瑞负担。审判员  郑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