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岳国瑞与被告肖光义、贺封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国瑞,肖光义,贺封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岳国瑞,男。被告肖光义,男。被告贺封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国瑞与被告肖光义、贺封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国瑞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国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国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岳国瑞负担。审判员 郑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