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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林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申元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文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申元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贺文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林民初字第55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申元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尹晓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长欣,白山市江源区申元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被告:贺文涛,男,汉族,1957年3月4日,湾沟林区医院副院长,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申元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文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市江源区申元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山市江源区申元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俊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