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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中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杨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杨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市中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刘海涛。委托代理人:张卫国,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传清。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杨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刘海涛负担。审 判 长  赵言超人民陪审员  薛 伟人民陪审员  姚秀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