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中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杨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杨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市中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刘海涛。委托代理人:张卫国,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传清。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杨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刘海涛负担。审 判 长 赵言超人民陪审员 薛 伟人民陪审员 姚秀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