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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淮阳县.被告谢某某,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盼盼负担。审 判 长  张春生审 判 员  王紫祥人民陪审员  孙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