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刑附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金月、马林禄与林来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月、马林禄,林来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刑附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月、马林禄被执行人林来子关于刘金月、马林禄与林来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建军审判员 戚永常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彦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