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罪犯何进知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进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227号罪犯何进知,男,汉族,1958年1月13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1)包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进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案经本院二审,于2012年6月12日以(2012)合刑终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在安徽省潜川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照元、胡成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徐正春、卢雪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进之、证人陶昌昆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何进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何进之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进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何进知在案发后已经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潜川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何进知陈述证实,该犯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何进知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何进知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合肥市包河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何进知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本院认为,罪犯何进知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7月获��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何进知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何进知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进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