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建云与马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云,马忠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439号原告陈建云,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马忠信,男,194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云与被告马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建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管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