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3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厦门杰捷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金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220号原告厦门杰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38号A018店面。法定代表人黄晓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钦辉,公司员工。被告厦门金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福明路1号第五层之一。法定代表人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杰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金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杰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金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杰捷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金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杰捷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金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杰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施纯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林艺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