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毕某某申请执行文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01151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女,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028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毕某某申请执行文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被执行人文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毕某某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028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文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元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欣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