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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群英申请执行自贡和宝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群英,自贡和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95号申请人朱群英,女,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自贡和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张红英,总经理。本院在办理朱群英申请执行自贡和宝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自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和宝实业有限公司在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应收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和宝实业有限公司在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1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