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3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占萍诉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萍,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3743-1号原告刘占萍,女,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万真,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址阿克苏市南大街信合大厦B座11楼。被告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震,系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27层。本院受理原告刘占萍诉被告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告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该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管辖。本案中,被告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在北京市,但被告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在阿克苏市,属阿克苏市法院辖区范围内,且原告刘占萍已向阿克苏市法院起诉,本院已经受理,故阿克苏市法院享有管辖权,被告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鑫源天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