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立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反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与安宏钧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天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宏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家居物业公司)。上诉人莆田家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宏钧、张家口家居物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2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家居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上诉人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208-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存在二位被告,一位是上诉人,另一位是张家口家居物业公司,虽然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但张家口家居物业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和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原审原告安宏钧选择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为此,莆田家居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