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平安诉被告周付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柴耀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栗彩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