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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平安诉被告周付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柴耀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栗彩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