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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三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99号原告梁某某,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被告蒲某某,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58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