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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谢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谢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周某某,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谢某,女,住长春市。在本院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谢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收费减半收取2675.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