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瑞青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瑞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390号罪犯吴瑞青,男,47岁(1968年4月10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怀刑初字第00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瑞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已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8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211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21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9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9月23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8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对罪犯吴瑞青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吴瑞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吴瑞青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吴瑞青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瑞青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吴瑞青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瑞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瑞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