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百香与曹魏喜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百香,曹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魏百香,女。被执行人曹魏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的(2014)澄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车管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皆无果,因被执行人身患疾病,无法采取强制措施,通过做工作、讲法理,被执行人履行11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剩余部分来年一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度赡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李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