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百香与曹魏喜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百香,曹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魏百香,女。被执行人曹魏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的(2014)澄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车管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皆无果,因被执行人身患疾病,无法采取强制措施,通过做工作、讲法理,被执行人履行11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剩余部分来年一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度赡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李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