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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善勇与欧玉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勇,欧玉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刘善勇,男,生于1990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被告欧玉姣,女,生于1989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刘善勇与被告欧玉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欧玉姣已偿还借款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善勇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刘善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秋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