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秦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1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103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6日,被告人秦某在重庆市某区某网络会所盗走失主张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285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失主。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秦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倪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