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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恒与张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张果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933号原告李恒,男。被告张果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诉被告张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恒未预交诉讼费,在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文君人民陪审员  张怡人民陪审员  胡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敬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