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上钰与杨学锋、王文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上钰,杨学锋,王文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刘上钰,男,生于1983年2月2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王波,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学锋,男,生于1971年1月3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王文波,男,生于1979年12月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尚美羽,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上钰与被告杨学锋、王文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上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上钰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学锋、王文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上钰撤回对被告杨学锋、王文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48元,减半收取2674元,由原告刘上钰负担。审 判 长 吴晓利代理审判员 宝 亮人民陪审员 宋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曾美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