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酒肃巡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53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茗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