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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蒋华齐与宋士荣、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齐,宋士荣,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蒋华齐,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宋士荣,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从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宋士荣在金融机构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二、冻结、扣划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40.6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