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枣阳市万盛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防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12-1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万盛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和贷款公司)。被执行人刘防修被执行人湖北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源食品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吴店镇二郎村。法定代表人刘防修,熙源食品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万盛和贷款公司与刘防修、熙源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4)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熙源食品公司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中兴大道(吴店镇二郎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的房屋等建筑物。二、责令刘防修、熙源食品公司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的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评估、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