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蔡春凤与洪平湖管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凤,洪平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108号原告蔡春凤,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千煌,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平湖,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蔡春凤与被告洪平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洪平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乙方(蔡春凤)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洪平湖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洪平湖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兆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