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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姚亚欣、杨佳宁等与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亚欣,杨佳宁,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姚亚欣,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告杨佳宁,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4层。法定代表人李彦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受理原告姚亚欣、杨佳宁诉被告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亚欣、杨佳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亚欣、杨佳宁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石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