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与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65号原告王××,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袁××(原告之女),南开大学退休工人。被告袁××。原告王××与被告袁××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白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没有经济来源,现因年龄已高,身体状况非常不好,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被告作为其子,有稳定的收入,却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包括赡养费500元,护理费1500元);二、被告承担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25日医药费15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袁××辩称,原告有子女两人,现同意与其姐姐轮流赡养原告。因被告每月收入仅2800元左右,没有能力支付原告要求的过高赡养费的条件,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共有子女二人即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原告之夫已因病去世。原告现已九十多岁高龄,身患疾病,目前已生活不能自理,近几年一直由其女儿照顾生活。现原告以其生活困难,急需人照料,没有收入来源为由,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医疗费。庭审中被告表示无力承担过高的赡养费,案经本院调解未果。另查,原告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25日因看病就医共花费医疗费3113.82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佐证在案。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已逾九十高龄,身患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看护照料所需费用较大,且其本人没有退休金及低保补助,因此在经济上确有较大困难,被告作为原告之子且有稳定收入,理应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原告年龄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情况及原告之子女年岁较大,原告确有雇用保姆照料的必要,综合原告目前所需生活费、保姆护理费用及被告的收入情况,被告给付其赡养费标准酌定为每月1400元为宜。另,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其已花费医疗费用1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鉴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数额未超出本院核定的数额,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8月24日至8月25日的医药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还应指出,本案原告现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作为子女应尽赡养义务,除给付必要赡养费用外亦应经常探望老人,给与精神上的慰藉,为其营造一个安心舒适的晚年生活为妥,不应因各自之间的矛盾而影响原告的晚年生活质量,本案被告亦应考虑到自身已为人父母,应为子女做出赡养父母的榜样,方能在晚年享受子女同样的回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5年8月始,被告袁××每月给付原告王××赡养费14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袁××给付原告王××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25日的医药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