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瑞与福建省东兴种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264号原告林瑞,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谢金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东兴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岩山乡后埔村。法定代表人曾笑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丹蕊,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东兴种猪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林瑞与被告福建省东兴种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庆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金旺、被告委托代理人曾丹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瑞诉称,2001年,原告开始在龙岩闽西饲料城经营“大北农”品牌饲料。自2013年2月起,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种猪饲料,双方约定货款的支付方式为月结30天。截至2014年3月,原告向被告供应的饲料货款合计2522624元,扣除已付部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43550元。被告向原告承诺前述货款分期支付。2014年7月26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00元。2014年9月17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122元。2014年10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970元。2014年10月21日,双方经再次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3546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饲料款8354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福建省东兴种猪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同意分期分批偿还原告尚欠的货款835460元。同时,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尚欠货款的利息。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2月起,被告开始陆续向原告购买种猪饲料。2014年10月21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35460元。为此,原告经催讨未果,遂具状本院请求判令如上所诉。诉讼中,原告林瑞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东兴种猪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83546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林瑞提供的对账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饲料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3546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限期支付,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诉讼中,被告主张其不应支付原告货款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东兴种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瑞尚欠的货款83546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59元,减半收取为6229.5元,由被告福建省东兴种猪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龙岩市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