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关于王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657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丁云池。被告:聂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启伍。王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丁云池、被告聂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启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叶集打工时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婚后双方外出打工,夫妻聚少离多,导致出现矛盾并发生争吵,且被告彻夜不归,对子女不管不问。2015年2月5日被告曾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被告仍不归家,对家庭、子女不尽责任,夫妻关系持续紧张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离婚,并判令婚生女聂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分别由各自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5份证据:1、原、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婚生子女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生育一子王某甲,2012年生育一女聂某甲;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5年2月5日起诉离婚;5、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房屋宅基地在原告父亲名下,被告要求分割房屋没有理由。被告辩称:同意离婚。由于被告已行绝育手术,因此要求抚养一个孩子。考虑到今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生活便利,被告认为抚养婚生女聂某甲较为合适,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甲较为合适,因此被告要求抚养聂某甲。另外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需要及替被告偿还犯罪赔偿款欠下100500元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同时要求对婚后所建四间小房屋进行分割。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在叶集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7年4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2012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聂某甲。由于婚后原、被告常年外出务工,夫妻聚少离多,共同生活期间又时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一般。婚生女出生后不久,原告因犯罪被判刑入狱,2014年底刑满释放,致夫妻感情更加冷淡。2015年2月5日,被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因犯罪判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经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并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持续紧张。另查明,婚后因共同生活需要,王某某向聂庆伍借款15000元。2015年7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暂,了解较少,婚后聚少离多,且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因犯罪入狱,致夫妻感情更加不睦。2015年2月5日被告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并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本院认为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甲,被告抚养婚生女聂某甲,并由原、被告分别负担子女抚养费,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便于子女生活,因此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聂某甲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向聂庆伍借款15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其余债务因原告不认可,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被告辩称婚后建有四间小房屋要求分割,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补强证据后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某与聂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甲由王某某带领抚养,婚生女聂某甲由聂某某带领抚养,抚养费分别由各自负担;三、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由王某某、聂某某各自负担7500元。四、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某负担100元,由聂某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代) 彭晓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