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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余寿财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寿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寿财,男,1972年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江门市大长江集团CKD部员工,现住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户籍地址: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必背镇横溪村委会)。2015年5月26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寿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强、代理检察员陈苑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寿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0时许,被告人余寿财在江门市蓬江区“月亮城”卡拉OK后驾驶粤JMJ2**号二轮摩托车出发,经江礼大桥、礼乐一路往文昌方向行驶。当日1时许,被告人余寿财驾车行驶至江海区帕佳图小区路边停车场路段时,因车辆失控撞向停靠在路边停车位内的粤JNY2**号小型轿车,造成被告人余寿财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余寿财案发后血液酒精浓度为242.84mI。案发后,被告人余寿财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寿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交通事故自愿协议登记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罗某秀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超的陈述;4、被告人余寿财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寿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寿财所犯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余寿财当庭自愿认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余寿财判处四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余寿财积极赔偿被害人,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寿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综合考虑,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寿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自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寇 青人民陪审员  谢路辉人民陪审员  李美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淑贞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