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清猛与杨原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72-1号申请执行人张清猛,荣成市人和镇响湾沟村。被执行人杨原金,荣成市人和镇响湾沟村17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人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原金所有的鲁K×××××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