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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定陶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塔刘一、三、四、五队、定陶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居委会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定陶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塔刘一、三、四、五队,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居委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定陶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塔刘一、三、四、五队。诉讼代表人:刘宪军。诉讼代表人:刘述敬。委托代理人:刘化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军田,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定陶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史新收,该居委会主任。上诉人定陶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塔刘一、三、四、五队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定陶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居委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