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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付永先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永先,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付永先。被执行人王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永先与被执行人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5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