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付永先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永先,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付永先。被执行人王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永先与被执行人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5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