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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明柱与马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柱,马建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杨明柱,居民。委托代理陈德国,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芳,居民。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鲍恩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明柱诉被告马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孔玛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