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建成与丁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成,丁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44号原告张建成,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丁美娟,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成与被告丁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丁美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美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