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战旗诉被告李二花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战旗,李二花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844号原告陈战旗,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农民,住上蔡县。被告李二花,女,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战旗诉被告李二花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战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战旗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战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战旗承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