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监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董淑娟与赵军克、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赵灵霞、洛阳市新科食用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监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董淑娟,女。被执行人赵军克,男。被执行人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丽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灵霞,女。被执行人洛阳市新科食用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红,该公司经理。董淑娟诉赵军克、洛阳市君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赵灵霞、洛阳市新科食用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等纠纷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龙伊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由该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因法院辖区及业务调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伊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张建平代审判员 方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