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武汉福星惠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江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江峰,武汉福星惠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江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福星惠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中科油料所内。法定代表人:张咏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侯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江峰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福星惠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江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江峰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江峰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王江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 斌审判员 王 阳审判员 张文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赖瑞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