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梅,徐勤红,何守兰,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赵爱梅。被执行人徐勤红。被执行人何守兰。被执行人何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民初第6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沭民初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