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