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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