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执字第203号,XX县农行与伍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蒋春良,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伍吉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伍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伍吉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贷款本金46135.8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76.5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伍吉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石燕娥审判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荣军 微信公众号“”